凯发k8官网登陆:明年起执行!湖北、江苏两地明确!

来源:凯发k8官网登陆    发布时间:2025-10-25 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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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现制定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限于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不包括建设工程内的电梯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的限制,自主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价格测算、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不排斥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目标。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编制、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四)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一)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水、电、天然气资源、土地等,以及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

  备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③表中“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省级部门可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全省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货物类网上商城和服务类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或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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